夫妻離婚都要什麼手續
夫妻離婚需要的手續: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五十五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