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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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坐牢出來的離婚方式有哪些?

一、和坐牢出來的離婚方式有哪些?

和坐牢出來的離婚方式有哪些?

和坐牢出來的離婚方式依舊有協議和訴訟兩種,實際上,法律並沒有對與犯人離婚做任何限制。因為,如果僅僅因為對方是犯人,就限制另一方與犯人離婚,這將嚴重損害犯人的配偶的婚姻自由權。因此,可以與服刑人員、刑罰結束了的人離婚,且離婚方式與正常人員離婚沒有差異。

二、服役人員如何離婚?

服刑人員訴訟離婚時,其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呢?這需要看離婚訴訟是由服刑人員提出的,還是由服刑人員配偶提出的。

(一)服刑人員提出離婚

如果是服刑人員提出離婚訴訟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服刑人員應當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服刑人員配偶提出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如果服刑人員的配偶提出離婚訴訟的,那麼應該向原告(即服刑人員配偶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訴。法律這麼規定的原因在於,服刑人員被關押的地方往往與其配偶居住的地方不同,為了方便服刑人員配偶履行訴訟程序,減少其負擔,因此其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訴離婚。

(三)雙方都是服刑人員

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管轄。

如果夫妻雙方都是服刑人員,如果被告服刑不到一年,那麼就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線;如果被告服刑超過了一年,那就由監禁地的法院管轄。這時候,原告住所地和原告監禁地的法院是無權管線的。

在與服刑人員離婚的時候,其實多半都是通過訴訟方式,畢竟此時對方在監獄中服刑,要協議離婚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手續,還是不太現實的。而一般情況下,服刑的一方起訴離婚的話是到其配偶住所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要是配偶起訴離婚的,則可以到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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