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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離婚案件管轄權

怎麼確定離婚案件管轄權

關於離婚案件管轄權,其實也就是指起訴的一方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需要知道,我國的法院是比較多的,而不同的法院對不同的案件才有管轄權。因此,在起訴離婚之前一定要先確定清楚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才行。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應該怎麼確定才好。

一、怎麼確定離婚案件管轄權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説明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可以突破依被告住所地管轄的原則,由原告所在地管轄。離婚案件也不例外,一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但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規定相應的適用條件,也未規定確認“下落不明”的部門,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所採取的證明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一方親戚或雙方親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2、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會或居委會所出具的證明;3、地方派出所所出具的證明;4、被告單位所出具的證明。對於這些證明的採納,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要分別加以區分,首先,親戚及父母的證明因個人情感因素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採納;其次,對於單位出具的證明,因單位與被告是工作關係,無能力得知工作時間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選擇單位工作,對其證明也不宜採納;最後,對派出所和村(居)委會的證明,因兩個基層組織與被告的居住、生活最為緊密,有能力獲知被告的去向,且無個人情感因素,對其證明的效力,可以相信。所以,在立案審查階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時,筆者建議必須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二、離婚應訴材料如何送達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委託和郵寄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由於該類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採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達。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筆者認為不能千篇一律的採取公告送達,應在公告送達之前,與被告的近親屬取得相應的聯繫,如果在本地,可以上門談話;如果在外地,可以電話聯繫,也可以郵寄送達。如果被告的近親屬知道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後,既不接受應訴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參加訴訟,應當立刻進行公告送達。具體案件的處理中,往往在與被告近親屬聯繫後,被告有出現的可能,這樣既可以查明事實,依法調解或者判決,又可以節省訴訟資源,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離婚案件可以説是比較常見的民事案件了,而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此時就需要由起訴的一方承擔最初的舉證責任,當然也有可能出現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而在實際確定離婚案件管轄權的時候,很多當事人就不知道要怎麼處理了,其實一般情況下原告就被告,就是去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就好,當然離婚案件的情況特殊,建議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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