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當前位置 /首頁/婚姻家庭/離婚/列表

山東省離婚精神賠償標準確定因素有哪些?

一、山東省離婚精神賠償標準確定因素有哪些?

山東省離婚精神賠償標準確定因素有哪些?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於配偶一方的過錯,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過錯方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於配偶一方的過錯,造成無過錯方財產上的損害,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損害要求過錯方賠償。

1、加害人過錯程度。

可以作為對加害人制裁輕重的指標。過錯嚴重的,給受害人造成情緒傷害,造成受害方嚴重精神利益損害的,應酌情增加撫慰金的數額;如果加害人只有輕微過失,撫慰金數額也可相應減輕。

2、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

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3、具體的侵權情節。

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姦行為相對來説,其情節較輕。

二、離婚損害賠償應該怎麼提出?

離婚時,無過錯一方在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民法典規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綜上所述,現在一些夫妻離婚是有原因的,比如一方找小三出軌或者有家庭暴力行為,這對於另一方是一種無形傷害。作為無過錯方可以提出物質賠償,只要是證據充分法院也會支持。確定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有幾方面因素,要看當地社會發展水平、過錯嚴重程度及對受害人帶上的精神傷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