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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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經濟補償經濟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一、離婚經濟補償經濟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經濟補償經濟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説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説,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需要明確的是,離婚時有關財產分割的具體情況是基於實際的財產認定情況而定的,法律上明確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而對於一方所有的財產是不可以進行分割的,具體的共同財產認定可以基於雙方舉證的情況來進行認定。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如果不具備該條件,而僅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但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需要指出的是,離婚這一要件還要求離婚的客體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無效婚姻,如婚前隱瞞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婚後尚未治癒而導致的離婚,也無適用離婚損害賠償之餘地,同樣,對於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後也不適用該制度。

離婚經濟補償的具體標準是基於實際的離婚原因而定的,必須存在過錯行為的情況下,無過錯方才可以主張要求賠償,但法定的過錯行為也只有法律上規定的具體標準,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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