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冷靜嗎 普法法律網 離婚 2.14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2021年1月1日離婚有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根據我國最新《民法典》規定為三十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TAG標籤:離婚 婚姻家庭 冷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