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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贍養及財產分割都有哪些規定?

老人贍養及財產分割都有哪些規定?

民事案件中,由於贍養老人和老人的財產分割問題引發的糾紛也屢見不見。有時候當事人會為此大打出手,完全不顧及血緣親情,甚至對簿公堂,為的就是少分攤一點贍養費,多分得一些財產,為此,我國法律在老人贍養額財產分割問題上有專門的規定,那麼,老人贍養及財產分割都有哪些規定?

按照婚姻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對老人的贍養義務由其子女來盡,如果子女死亡的或者無能力的才會轉嫁到孫子女、外孫子女上,但是對於其子女是否有撫養能力這個問題還要看實際情況。至於老人的財產,按照繼承法規定,孫子可以行使代位繼承,繼承原本屬於其父親的那部分財產,但是這個也是矛盾之處,因為繼承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未盡贍養義務的就喪失繼承權利。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以上就是“老人贍養及財產分割都有哪些規定?”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在子女眾多家庭,如果在老人贍養等問題上,不能夠達成一致,小編建議可以按照以上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不能得償所願,小編建議可以聘請律師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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