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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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子女將何去何從,離婚後

案情簡介

離婚後,被收養子女將何去何從

例如:現實生活中有這樣一個案例,被告李某與前夫張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收養了一個不滿週歲的小男孩。後來因為二人感情破裂於2005年協議離婚,並約定孩子隨張某生活,李某每月給孩子生活費500元。開始,李某還能夠按月履行約定,但在2006年底張某再婚後,李某就開始拒絕給孩子撫養費。近日,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按約定每月給付撫養金500元。在審理中,被告辯稱,孩子不是我親生的,我和他沒有血緣關係;我與原告已經離婚,現在原告又再婚,況且我已經給了一年多的錢,也算是仁至義盡了。孩子以後應該由他們夫妻倆來撫養了。我跟他們之間再沒有任何關係了。因此,拒絕繼續支付撫養費。

辦案思路及心得

離婚後,被收養子女的撫養費問題子女撫養費標準因社會分工及當事人的工作情況的不同,從有無固定收入來看可以分成以下的類型: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裏,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不能只憑工資單的數額確定總額。對於那些有虛報、瞞報,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以此來確定數目。)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3、對於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線。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1.一次性給付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裁判結果

最後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原被告之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收養了男嬰,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就已經與該男孩形成了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即婚姻法當中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被告李某既然已經合法地收養了該男孩,就與他形成了父母和子女關係,此種關係不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李某繼續按月履行給付撫養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