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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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怎樣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

怎樣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主體合法

1、主體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必須年滿18週歲;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二)客體合法

1、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處分了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或不屬於立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遺囑就要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三)內容合法

1、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能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必須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不得違其他法律

二、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我國遺囑的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五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現在國家法律制度所承認的遺囑的形式一共有5種,但不管是哪種形式,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一定是主體、客體和內容都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到不同的立遺囑的方式當中,生效的要件也有一定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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