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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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有哪些有效要件

遺囑有哪些有效要件



(一)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nbsp;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nbsp;因此,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遺囑能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繼承法》第22條規定:“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所謂缺乏勞動能力,是指尚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已喪失了勞動能力;所謂沒有生活來源,是指法定繼承人本身不具備獨立維持個人最低物質生活水平的經濟條件;所謂繼承人,是指法定繼承人,包括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兩個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四)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該部分,應認定為無效。

(五)遺囑的內容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如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某人利用遺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將實施某種違法犯罪行為作為繼承人接受遺產的附加條件,該遺囑無效。

另繼承人如存在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

(六)遺囑應具備法定的形式。

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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