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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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贍養老人想要遺產合適嗎

不贍養老人想要遺產合適嗎

一、不贍養老人想要遺產合適嗎

不合適。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由此可見,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這種義務是以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存在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關係存在,父母有贍養需要,子女有負擔能力,子女就應無條件地履行贍養義務,這種義務為法定義務,不是隨意説解除就能解除的。王大爺家小兒子提出以放棄繼承權利為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這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係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房產繼承只是繼承遺產中的房產行為而已。

1、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後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後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2、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3、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後,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

贈扶養協議的, 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其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

《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就像父母有贍養未成年義務的一樣的。子女不贍養老人或者是遺棄老人,是沒有資格繼承老人的財產,贍養老人比較久的情況下,在繼承遺產的時候,也是可以相對的多繼承一些,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以進行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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