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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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兒子和女兒繼承分配比例是一樣的嗎?

一、繼承法兒子和女兒繼承分配比例是一樣的嗎?

繼承法兒子和女兒繼承分配比例是一樣的嗎?

1、《繼承法》兒子和女兒繼承分配比例是一樣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2021.01.01生效)實施後,《繼承法》會被廢止。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遺產分配比例是怎樣的?

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在很多農村地區,依舊有不少人認為女兒在出嫁之後,就已經喪失了父母遺產的繼承權,這種想法實際上是與法律規範相悖的。只要是可以被繼承的遺產,且父母沒有書寫遺囑來剝奪兒子或者是女兒的繼承權,那麼此時女兒不管是否出嫁,都是與兒子有平等的繼承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