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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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費遞增可以嗎

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費遞增可以嗎

一、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費遞增可以嗎

夫妻離婚時對孩子撫養費支付數額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的形式來確定。

《婚姻法》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承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已經確定的撫養費支付數額可以要求增加。至於費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可由子女與父母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

下列情形下,可以要求增加子女的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因此,離婚後若是因為物價上漲、子女上學、患病等原因,原來約定支付的孩子撫養費不足以滿足子女實際所需,不能維持孩子的實際生活,便可以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方增加孩子撫養費,可先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三、減少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此時都是對撫養費的變更,而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此時必須要有實際的情況,有必要對撫養費進行變更的,那麼法院才會支持當事人的變更請求。當然要是雙方能夠就撫養費變更達成一致的話,其實也是可以的。

綜上所述,對於離婚以後雙方會約定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和方式,但是如果出現特殊情況的是可以要求追加支付撫養費的,但也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上,如果不合理的追加撫養費是不會得到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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