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當前位置 /首頁/婚姻家庭/子女撫養/列表

離婚時放棄了撫養費可以嗎?

離婚時放棄了撫養費可以嗎?

通常夫妻雙方有子女的情況下離婚時,一方獲得子女的撫養權,另一方需要支付子女成年之前或學業完成前的撫養費用。撫養費的支付數額和支付期間,都可以在夫妻雙方離婚協議上做出體現。能否擁有撫養權一方離婚時放棄了撫養費呢?

1、《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以上兩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被認為是父母雙方有權就子女撫養費可以達成協議的法律依據,當然達成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協議也被包含在內。

在離婚糾紛案件審理中,一方放棄另一方應負擔的子女撫養費主要有以下原因:

對於放棄方而言:

1、為達離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種妥協;

2、為爭奪子女的撫養權而作出的一種讓步;

3、為徹底斷絕將來再與對方發生來往;

4、為不讓對方探視小孩。

對於被放棄者而言:

1、經濟上負擔不起;

2、認為不應該給,這種觀點在農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認為子女既然給男方撫養了,男方就應承擔起撫養子女的義務,而自己沒得到子女還要出錢撫養,被認為是不公平;

3、不想給,夫妻反目成仇,認為給了撫養費就是對方得了利益,撫養費成了抱負對方的手段。

對於法院而言:

1、希望雙方作出妥協,使案件能夠調解;

2、減少案件的執行

從以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各方在作出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初忠都是從自身利益着想,而未站在子女的角度考慮,都有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之疑。

如果撫養子女一方有良好的經濟能力和撫養條件,放棄另一方支付撫養費是可以的。而且,法院認為一方不具備獨立撫養子女條件並查實此情況,將不予准許離婚時放棄了撫養費。雖然婚姻關係解除,但子女與父母雙方的關係依然存續,通常不建議放棄另一方的撫養義務。

TAG標籤:離婚 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