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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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夫妻共同撫養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離異夫妻共同撫養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夫妻離婚的原因有很多,當兩個人選擇和平分手時依然需要對子女進行相應的撫養責任,雙方如果在離婚後對子女撫養權的歸屬達成共識的時候是對孩子最好的關心,那麼離異夫妻共同撫養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離異夫妻共同撫養權的相關規定

共同撫養權:離婚並不使一方失去撫養權,只是失去共同生活的權利,但是也可以約定共同生活的方式.法律規定可以對未成年子女每月給予收入的20至30%.可以選擇通過協議來確定雙方在共同撫養孩子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比如説通過協議約定什麼時候孩子跟父親生活,什麼時候跟母親生活,約定小孩的撫養費等。這樣的話,雙方都能較好的盡到撫養義務,對小孩的成長也將起到較為關鍵的作用。至少這樣能夠讓孩子同時感受到來自父母雙方的關愛。

撫養權的確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如果離異雙方在子女撫養權上沒有異議的,可以選擇共同撫養權,在離婚時雙方都不失去子女的撫養權,只是解除了夫妻的關係,但是與子女的關係仍然存在,並盡好各自的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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