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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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再爭撫養權可以嗎?

協議離婚後再爭撫養權可以嗎?

協議離婚後再爭撫養權可以嗎?

可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如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傷致殘或者經濟收入突然下降,無法保證子女基本花費,那麼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如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拒絕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費用的或者毆打子女的,那麼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滿十週歲,另一方也有能力撫養孩子的,那麼撫養關係的變更就應充分考慮子女的意見,以確保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長;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如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工作的變化,難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續的教育,那麼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如果滿足以上任一條件,而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法庭一般都會予以支持。

1、年齡在兩週歲以下的子女。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由女方撫養,主要是因為兩週以下的子女處於哺乳期,原則上女方撫養對子女的成長更為有利。但是原則上女方撫養,也不是絕對的,有些情況下也會排除女方撫養的可能。例如,女方有傳染性疾病、有其他嚴重疾病、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儘管子女在兩週歲以下,也有可能由男方直接撫養。

2、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子女。

子女在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對於子女撫養問題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實務中大多都是想爭取對子女的直接撫養,所以有利的撫養條件是爭取成功與否的關鍵,這些有利的條件具體到個案不同而不同,例如父母雙方離婚前長期分居,子女跟隨其中一方生活,穩定的居住生活環境就是優勢條件;再比如,父母雙方的條件相當,但一方有吸毒、家庭暴力等可能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這對另一方是有利爭取條件。

3、年齡在十週歲以上的子女。

年滿十週歲的未成年子女有了一定的判決能力,能夠自主表達意願,因此父母雙方對於年滿十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考慮子女的意見。也就是説,這種情況下,主要看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法院就支持哪一方的請求。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不是必須要採信該子女的意見,能否支持還是要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為前提。

撫養權問題到未成年子女,因為未成年子女還沒有完整的行為能力,所以無法通過工作等方式為自己提供好的生活環境,所以需要由父母或者是其他監護人來撫養成長,所以涉及監護權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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