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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人公證需什麼資料?

一、意意定監護人公證需什麼資料?

意定監護人公證需什麼資料?

意定監護的公證與其它的公證是一樣的需要到當地國家批准的公證處部門進行公證;監護公證辦理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集體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頁原件及經過户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複印件);

2、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户口簿(集體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頁原件及經過户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複印件);

3、被監護人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證明;

4、意定監護協議;

5、如果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所申辦公證事項時,請根據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二、意定監護公證注意事項是什麼

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公證申請人應為意定監護的設立人和協商確定的監護人雙方。意定監護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意定監護協議文書應當明確意定監護事項、監護職責、監護條件實現的確認方式、爭議解決等方面的內容。

意定監護協議公證辦理後,公證機構、公證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協議雙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監護協議的內容,以維護意定監護協議雙方,特別是設立意定監護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意定監護條件實現時,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申請,向意定監護的設立人的所有法定監護人公開意定監護公證文書

公證機構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應當在公證書出具後及時將意定監護協議公證上載至全國公證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前往公證機構辦理相關公證事項,必須要提供一定的材料,比如説如果對於監護人的確定進行公證的話,那麼監護人的一些身份證件和被監護人的身份證件都是需要提供的,除此之外簽訂的協議也需要提交給公證機構作出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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