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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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有房子的一方才有撫養權嗎?

一、離婚時有房子的一方才有撫養權嗎?

離婚時有房子的一方才有撫養權嗎?

離婚時並不是有房子的一方才有撫養權,因為我們國家在決定撫養權的歸屬關係的時候,並不是通過財產的多少房子有無來進行判斷的,如果由男方撫養對小孩成長更為有利,當然就應當判給男方。並不是誰先起訴就判給誰。

由於目前大多數夫妻只生育有一個子女,因此在夫妻離婚時對子女撫養權的爭奪便顯得尤其激烈。然而不管激烈到什麼程度,終究會有一方可能得不到直接撫養孩子的權利。面對這樣的情況,未取得直接撫養權的一方應持什麼樣的態度,日後該怎麼做呢?

1、應當堅決要求行使探視權,且必須與孩子保持不間斷的親密接觸。

2、如果對方阻礙探視權的行使,那麼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儘可能的收集具有直接撫養權的一方對孩子學習、成長不利的證據。

4、一旦時機成熟,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

在實踐中,往往存在這樣的情形:沒有得到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時常會破罐破摔,尤其是當孩子表達不願意隨他(她)而生活的時候,還會遷怒於孩子,對孩子的學習、生活一概不管不顧。這樣做是極其錯誤的。孩子終究還是孩子,只要對他(她)真誠的付出愛,慢慢的孩子就會回到自己的身邊(儘管也可能不會忘記對方,事實上我們也不主張慫恿孩子記住一方,而忘記另一方,那樣做對孩子的健康成長將會構成極大的不利影響)。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來進行離婚的撫養權進行判決,主要還是考慮到各個方面的因素,比如説父母的承受能力,經濟方面的狀況,孩子的一些心理方面的健康的,但是並不是説沒有房子就完全不能夠撫養孩子,所以以房子來判斷孩子撫養權歸屬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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