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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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育權的客體是什麼

一、侵犯生育權的客體是什麼

侵犯生育權的客體是什麼

生育權的客體是人格利益。生育權的客體是權利主體自主決定生育所體現的人格上的利益,是人對自己人格利益的支配,其基礎是人所具有的之所以為人的資格。

生育權的主體是自然人。生育權的主體包括有婚姻關係的自然人,也包括無婚姻關係的自然人,包括有生育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無生育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子也包括女子。當然享有權利能力不一定享有行為能力。

生育權的性質是人身權。生育權是人身權中的人格權。

生育權具有雙向性。生育權一般需男女共享且需要男女互相協助才能實現,依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觀念,女性在生育過程更應享有決定權。

生育權具有排他性。生育權是對世權,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二、侵犯生育權情形有哪些

在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墮胎、妻子不顧丈夫反對,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這三種情形下,都應當認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權。

因為胎兒應當是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其命運也應當由雙方來共同決定,不論是妻子單方擅自墮胎剝奪了丈夫做父親的權利,還是妻子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侵犯丈夫一方不生育或者説何時生育的自由,這都給丈夫帶來的精神打擊是無法迴避的,由於生育權作為一種人身權不能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男方在自己的生育權無法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只能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通過再婚實現自己的生育權。

男性因此而受到的精神上的損害,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作為無過錯方請求有過錯的配偶方給付損害賠償。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在生活中通常表現為由於妻子一方不忠的行為而導致受孕或由於丈夫一方不忠的行為而導致婚外女性受孕這兩種情形。

對此我國已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育了非親生子女的,其中離婚後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根據此規定,國家平等保護夫妻的生育權,在婚外生育構成對另一方生育權的侵害。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生育權指的是公民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以及獲得和這個相關信息或者是服務的權利。生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屬於人權的一種,所以説生育權的主體指的是自然人,而客體指的是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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