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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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私自引產侵犯了男方生育權嗎?

“公民有生育自由”的規定,重在顯示生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非法的干預。雖然男女都有生育權但是,公民行使該項權利,仍需遵守法律設定的方式和界限,其中,夫妻雙方的合意尤應被理解為生育權積極行使的必要條件之一。

如果女方私自引產侵犯了男方生育權嗎?

眾所周知,由於生理原因,生育的責任和風險都是由女方來承擔的,女方在懷孕、妊娠、分娩、撫育子女的過程中,較男方更多地承擔了風險和責任,而男方行使生育權無需承受孕育過程中的種種痛苦與不便,在撫養、教育子女過程中一般也比女方付出較少,由於在實現生育權時女方付出的成本高於男方,當雙方就生育問題產生不同意見甚至是衝突的時候,那麼優先保護女性的生育權則是必要的了。法律理應優先尊重女方生育與否的意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這一規定當中,可以認為法律賦予了我國婦女有生育的權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其他感情確已破裂”處理。

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這並非表明法律剝奪了“男人的生育權”,而是因為女性在懷孕、生產和撫養子女的過程中承擔比男性更多的風險和艱難困苦,所以更多地賦予女性生育自由,體現了對婦女羣體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

當夫妻雙方的生育權發生衝突的時候,女性的生育決定權優先於男性的生育決定權;生育權的實現有賴於雙方的合意與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配合自己實現生育權,不得干涉對方的“拒絕生育權”,需要實現生育權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關係,另與其他女性結婚實現生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