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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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撫養費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減少撫養費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一、 減少撫養費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1、養費的減免,必須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進行。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2、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當撫養費數額為有固定收入,按其收入20%-30%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養費,顧名思義就是撫助教養一個孩子所需要的費用。撫養費的多少是根據離婚後孩子教育、生活所需、承擔撫養費的一方負擔能力、工資水平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的

通俗來説,夫妻雙方離婚後,不履行孩子撫養義務的一方支付雙方共同孩子的生活、教育、醫病等必需費用,即為撫養費。而撫養費的變更主要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主要表現如下:

二、增加撫養費的條件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增加撫養費是指原來約定的撫養費數額難以滿足目前生活所需,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重新計算新的撫養費後向對方提出的新的撫養費數額,通常情形為以下三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例如:目前的糧食價格不斷上漲,趕超五年前的糧食價格兩三倍,因此只靠五年前根據當時生活水平提出的撫養費數額難以支撐目前的生活。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例如:在離婚後的第二年,大何的兒子小何被檢查出患有白血病,需要大量的錢來治病,則此時的撫養費肯定不足夠,可要求無撫養權的一方適當增加撫養費。

3、其他。

三、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條件

減少或免除撫養費是指需要給付撫養費的父母在某種情況下失去了自身支付原定撫養費數額的優勢或條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此時在具備以下情況可要求減少或免除撫養費數額:

1、需要給付撫養費的一方沒有經濟來源,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長期患病,無法按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同時享有撫養權的一方能夠不依靠撫養費便能撫養孩子。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因為犯了經濟詐騙罪,財產被凍結,後被收押,此時支付不了撫養費,所以可以減少或免除撫養費。以上便是變更撫養費的全部條件。無論是增加還是減免撫養費,除了考慮父母自己的需求,更要從子女的角度出發,另外撫養費的最終用途是用在孩子身上的。另外,一旦變更情況消失了,則需恢復原定數額。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綜上所述,依據婚姻法規定,減免撫養費應當符合,給付一方沒有經濟來源,確實無法給付,或者給付一方長期患病,已經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為犯罪,無力給付,子女撫養費,應當按照收入的20%-30%給付,特殊情況,子女數量超過3個,應當增加給付比例。最高不超過工資總額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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