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糾紛

施工合同基準日如何確定?

一、施工合同基準日如何確定

施工合同基準日如何確定?

施工合同的基準日確定,按不同的情形處理。例如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如果不具有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五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後,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並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二、建設工程合同審查的要點

1、這類合同特別要注意審查合同總額或稱工程總價和款項支付條款之間的聯繫,別要注意是否有對工程款的審計的條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況條款中約定了合同總額,該數額是確定的,但在付款條款中又約定了經審計後再付款,顯然,這樣的合同條款是相互矛盾的,因當在合同總額中寫明是暫定數額,具體款項案審計結果確定。

2、工程類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與合同的相關條款的一致性。

3、竣工驗收條款和付款條款是緊密聯繫的,因此要注意審查竣工驗收條款。此外,竣工驗收又關係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違約責任的約定,特別要注意到工期延誤、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無法驗收時的違約責任等。

5、對於經過招投標程序的,還需要審查有關的招投標文件與合同約定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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