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糾紛

施工合同違約利息可以獲得嗎

一、施工合同違約利息可以獲得嗎

施工合同違約利息可以獲得嗎

1、施工合同違約利息是可以獲得,需要結合實際情形判斷。如果是發包方沒有按期、足額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那麼發包方有支付利息的義務。

2、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二、建築合同違約後需要承擔什麼違約責任

1、賠償損失。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與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相同,如果沒有約定賠償損失,則承包人承擔一般法定賠償責任,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2、支付違約金。施工合同的當事人雙方也應當在合同的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違約時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

3、採取補救措施。對於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的違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採取返工、修理、更換等補救措施。

4、繼續履行。對於承包人的違約行為,發包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承包人應當在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繼續履行施工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一般來説只有發包人逾期支付施工款項又或者沒有支付足夠的施工款項的話,發包人是要支付一定的利息的,這樣施工方才能獲得違約利息,不過也是要看實際情況來決定的,此外還拓展了關於建築合同違約之後需要承擔什麼違約責任,有需要的也可以仔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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