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分包糾紛

多次轉包如何承擔責任

多次轉包如何承擔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上述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非法轉包或分包的各轉包人、分包人將工程非法轉包、分包給沒有資質承包人的,存在過錯,應與非法承包人一起對僱工的人身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法轉包或分包後,因其無過錯,不對承包人僱工的人身損害賠償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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