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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扣押被害人物品期限是多久?

一、公安局扣押被害人物品期限是多久?

公安局扣押被害人物品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中,對於被扣押後應當退還的財物只規定:“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但是,應當在財物被查扣後多長時間內查明與案件無關卻沒有規定。這樣,就必然導致“應當在三天內退還原主”的規定實際上是一個無期限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於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案件的偵查期限問題確實作了相對完善的規定。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作他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第141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145條:“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公安局在扣押犯罪嫌疑人後,應當對犯罪嫌疑人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妥善保管,在查明事實後,如果存在犯罪事實的,則需要進行司法判決,在服刑完畢後退回所攜帶的物品,但如果沒有犯罪事實的,也需要在調查完畢後的三天內退回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