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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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法院改判的條件是什麼

一、肇事逃逸法院改判的條件是什麼?

肇事逃逸法院改判的條件是什麼

1、“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也就是定錯罪名的應當改判;就算定罪名準確了,但是量刑畸輕或者畸重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8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也就是説,法院的改判肯定不是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只有一審的判決結果是錯誤的才存在着被改判的可能性。可是,法庭的這些工作人員對自己作出的刑事判決結果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此,一審的判決基本上都是比較嚴謹的,想要改判的話,要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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