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

當前位置 /首頁/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處理/列表

交通標誌主要是指什麼?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會在馬路上看見各種各樣的交通標誌,這些交通標誌的意義是什麼呢?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和了解,本文小編想給大家介紹一下有關交通標誌的內容,和一些處理交通事故的方法。大家在遇到交通事故時,可以運用本文所提供的方法進行解決,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交通標誌主要是指什麼?

一、交通標誌

交通標誌,用文字或符號傳遞引導、限制、警告或指示信息的道路設施。又稱道路標誌、道路交通標誌。在交通標誌中一般是以安全、設置醒目、清晰、明亮的交通標誌是實施交通管理,保證道路交通安全、順暢的重要措施。 交通標誌有多種類型,可用各種方式區分為:主要標誌和輔助標誌;可動式標誌和固定式標誌;照明標誌、發光標誌和反光標誌;以及反映行車環境變化的可變信息標誌。

二、處理交通事故的方法是怎樣的

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其損害賠償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的,公安機關也不進行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四是一些法規允許自行解決的交通事故,如有爭議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五是當事人對檢驗、鑑定或者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也不予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警不會強制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

三、需保護交通事故現場的情形

交通事故是能私了的,相關的交通法律法規雖然允許並鼓勵當事人對事故進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個界限和範圍一樣,交通事故並非都可以私了,這也是相關法律法規中所明確規定的。如《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第七條就規定了七種情形的事故,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這七種情形是:

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是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尤其是二、三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關於處理交通事故的方法內容,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現實中,對於一些交通事故我國法律中規定可以由但是人自行解決,但有一些則只能報警處理。並且交通事故若是造成了特別嚴重的損害結果,那麼此時還有可能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了。最好是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

但是一般用各種方式去區分主要為這幾種:主要標誌和輔助標誌,可動式標誌和固定式標誌,照明標誌發光標誌和反光標誌以及還有反映行車環境變化的可變信息標誌。

TAG標籤:交通標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