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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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處理流程

交通事故受害人處理流程

交通事故受害人處理流程(賠償)

1、報案

發生交通事故,立馬向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報案。

2、查勘定損。

檢驗人員在接保險公司內勤通知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勘和檢驗工作

3、簽收審核索賠單證。

營業部、各保險支公司內勤人員審核客户交來的賠案索賠單證,將索賠單證及備存的資料整理後,交產險部核賠科。

4、理算複核。

核賠科經辦人接到內勤交來的資料後審核;所有賠案在3個工作日內理算完畢,交核賠科負責人複核。

5、審批。

產險部權限內的賠案交主管理賠的經理審批;超產險部權限的逐級上報。

6、賠付結案。

核賠科經辦人將已完成審批手續的賠案編號,將賠款收據和計算書交財務劃款。

可以請求交警調解,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其他相關證據直接向法院起訴。起訴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治療終結後一年內一次性起訴;第二種是先就已經產生的費用起訴,剩餘治療費和餘下損失等治療終結後再起訴。過錯方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並採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並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綜上所訴,關於交通事故受害人處理流程,首先受害者和肇事方私下商量解決,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受害人可以通過報警處理,讓警方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肇事方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給予經濟賠償,受害方或者當事人還應向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報案,通過保險公司的審核處理就能獲得保險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