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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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賠償收據有幾部分組成

交通事故人傷賠償收據有幾部分組成

一、交通事故人傷賠償收據有幾部分組成?

交通事故人傷賠償收據有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一)標題

標題寫在正文上方中間位置,字體稍大。標題的寫法有兩種。

一種是直接由文種名構成。即寫上“收據”或“收據”字樣。

另一種是把正文的前三個字作為標題,而正文從第二行頂格處接着往下寫。如用“今收到 ”、“現收到”、“已收到”作標題。

(二)正文

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兩格處開始寫,但以“今收到”為標題的收據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寫明下列內容,即寫明收到的錢物的數量、物品的種類、規格等情況。

(三)落款

落款一般要求寫上收錢物的個人或單位的名稱姓名,署上收到的具體日期,一般還要加蓋公章。

是某人經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經手人:”的字樣。是代別人收的,則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樣。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於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收據條可以是手寫的或者乾脆到市場中買一本收據條也可以,因為收據條上的這些實際內容可以由雙方當事人根據當時的情況來填寫的。不過,寫收據就意味着在民事賠償這一塊,雙方已經達成了一致的意見,因此,在此之前務必要準確計算出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