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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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輕微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一、輕微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1、事故發生後,應第一時間開啟危險警示燈(俗稱“雙閃”),並在車後放置危險警示標識,以便提醒後方車輛注意繞行,避免二次事故發生。

2、檢查對方駕照及車輛手續,其中車輛手續包括:車牌、年檢、行駛本及交強險等。確認對方是否為無牌車輛,駕駛員是否存在無證駕駛或酒駕行為,如果發現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就應立即報警,並且不能移動車輛。

3、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取證,一張可以説明事故發生地點的全景照片以及若干張車輛發生接觸部分的特寫照片,最好把當事司機與車輛的合影也拍攝下來。

以便日後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有據可查,同時也可以避免對方車主“賴賬”。並在雙方就事故責任達成共識之後,將車輛移至不阻礙交通的地方。

4、雙方致電各自投保的保險公司,告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損失情況,並獲取報案號。

5、得到報案號後,就可以填寫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如果沒有也可用白紙代替,但要註明事故情況、雙方信息、明確事故責任,最後由當事人在紙上簽字即可。

6、雙方互相確認聯繫方式,以便事後聯繫進行定損索賠。需要注意的是,單方責任事故需到全責方保險公司定損索賠;雙方同等責任事故則可到任意一方保險公司定損索賠。

二、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

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發生交通事故一定不要逃逸,如果逃逸的情況,即便不是自己的責任,最後都是全責。發生事故要積極配合交警部門的調查,是自己全責的情況下,積極進行賠付。那麼交通部門也是很友好的處理問題。如果事故特別輕雙方也可以自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