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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怎麼解釋醉駕行為?

最高法怎麼解釋醉駕行為?

現在道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相應的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在逐漸加大。而醉駕也是導致交通事故的一大因素,所以我國現在嚴厲打擊醉駕行為,只要醉駕被抓,就會面臨吊銷駕駛證的風險,並且醉駕還會被判刑,我國最高法怎麼解釋醉駕行為?

一、最高法怎麼解釋醉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關於“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考慮到實踐中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形比較複雜,《意見》第二條設置了一項兜底規定,以應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其他情節惡劣、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為避免不當擴大從重處罰的範圍,執法工作中應當嚴格適用該項規定。只有符合其他七項的規定精神,體現出駕駛行為危險性程度較高、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大的其他情形,才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需要特別説明的是,《意見》第二條對具有上述從重處罰情節的行為人並未明確規定“應當”從重處罰。主要考慮是,實踐中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形比較複雜,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具有上述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如,對於僅造成他人輕微擦傷或者致車輛輕微刮蹭,且行為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的,可以考慮不從重處罰;又如,在一些地區無證駕駛摩托車的現象比較普遍,如果一律從重處罰會造成打擊過嚴,效果未必好,故對於無證駕駛摩托車但未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人也可考慮不予從重處罰。

最高法規定在道路上行駛的駕駛人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八十毫克美一百毫升就構成了醉駕行為,要以危險駕駛罪論處。如果醉駕並且違反了交通規則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的,會被從重處罰,最高法也規定了要從重處罰的一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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