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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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納税主體是誰

一、土地使用税納税主體是誰?

土地使用税納税主體是誰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有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指出:“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陝西省城鎮土地税實施辦法》第三條指出:“條例第三條所規定的納税義務人,是指凡在開徵範圍內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有單位和個人。”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中關於納税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二、土地使用税如何計算?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其實就是誰使用土地就由誰來納税,而且,各省份每年所收取的土地使用税在國家的財政款項當中佔有很重要的比例,國家税務總局有權力監督並審批每個地方制定的土地使用税標準,而本地制定的土地使用税標準也不能太過不切實際,因為會產生一系列的後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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