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是怎麼規定的
律師解析:關於夫妻共同財產規定如下: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益、受贈財產等,或雙方約定歸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一般協議分割,協議不成,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雙方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