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遺棄家庭成員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遺棄家庭成員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律師解析:證明遺棄家庭成員,可以蒐集以下證據:
(1)行為人能夠撫養但是拒絕撫養家庭成員的證據,如兒女對失去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的父母不承擔經濟供給義務,或子女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2)可以作為證據的包括親戚鄰居等證人證言、被遺棄人的陳述、扶養人將被撫養人移置於自己不能扶養的場所的事實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