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才屬於受法律保護的事實婚姻 普法法律網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1.32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結婚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2、1994年2月1日以後凡不登記結婚的,應一律明確規定為無效婚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TAG標籤:下才 事實 法律 婚姻 家事糾紛 婚姻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