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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設立已經出資款項如何返還

公司未設立已經出資款項應當按照出資協議書或者公司設立協議進行返還。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和第十八條第一款:“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故公司設立登記應向工商管理登記機關申請。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設立人按相互間協議共同創設活動,設立人之間關係應認定為民事合夥協議。
出資協議書或公司設立協議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擬設立公司的註冊資本,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出資不到位的法律責任。
2、發起人在設立公司過程中的具體權利義務。
3、公司設立過程中及公司不能設立所發生的費用承擔。
4、公司設立過程中對外發生的債務承擔約定。
5、公司不能設立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後續處理。

公司未設立已經出資款項如何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