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股權質押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股權質押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中股權質押的規定,主要有: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三十一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二、《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對股票質押的規定
第十條 股票質押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辦理。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
第十一條 股票質押貸款利率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第十三條 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100%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
股權質押是屬於常見的利用股權獲得現金的方式,相關情況的辦理,是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提交材料到質押管理部門來進行處理,最終還需要對是否符合質押的條件來進行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是無法辦理股權質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