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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股權與股票是否需要交税

個人轉讓股權與股票是否需要交税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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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權轉讓是否需要交税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規定,轉讓股權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税項目,應按照20%的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個人所得税是以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另外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130號)對此也有明確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另外,對股權轉讓還要按規定繳納印花税,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