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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授權的可以籤合同嗎?

分公司授權的可以籤合同嗎?

分公司只要是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的合同即為有效,分公司可以簽署合同,但是必須要獲得總公司的許可,一般分公司在成立之時,總公司就會約定哪些類型的合同分公司有權簽署,對於在總公司授權範圍之外的,即使其他的民事主體已經與分公司簽署,此時也並不會具有司法效力。

分公司可以簽署合同,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可以對外簽訂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就是並不一定需要蓋總公司公章,可以蓋分公司自己的公章。分公司的存在,就是為了幫總公司開拓市場,方便總公司的經營,並不是事事都需要過問總公司的,如果分公司連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都沒有,那就不符合總公司設立它的初衷了。

(一)分公司與本公司之間是一種代理關係

實質上,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是代理的法律關係,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代理人。總公司授權了分公司在一定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事先審查其授權委託書,看看總公司是否有授權,授權的範圍又包不包括合同相議的。為了謹慎起見,也可以要求分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公章。

(二)超出總公司授權範圍簽訂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如果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的相對人沒有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事後才知道總公司並沒有授權或者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超過了授權範圍,合同也不會淪為無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可以請求總公司追認,得到總公司追認後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變為有效合同,相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總公司追認前,善意的合同相對人可以通知撤銷。

(三)沒有得到授權但適用表見代理的情形

分公司沒有得到總公司的代理權、超越總公司授權的範圍或者代理權被終止、被限制後,仍然對外訂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適用表見代理制度,該合同有效,主要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即總公司明知行為人,即分公司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2、分公司持有總公司公章訂立合同的;

3、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範圍不明的;

4、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已經終止或者已經限制了某些範圍,但是並沒有及時通知讓相對人知悉的;

與子公司不同的是,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也不能對外獨立承擔責任,所以雖然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但是合同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總公司,如果分公司超出了總公司的授權範圍訂立合同,那麼該合同的效力就屬於效力待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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