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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能夠構成違反税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法》的制定是為了加強税收徵收的管理,規範税收徵收和繳納的行為,保障國家税收收入,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和社會的發展,税務機關各項税收的徵收管理和納税人代扣交義務人的行為都應當遵守本法的法律規定。

哪些行為能夠構成違反税徵收管理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納税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税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税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税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税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税控裝置的。

納税人不辦理税務登記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税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税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税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税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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