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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到期回購是合理的嗎?

一、公司債券到期回購是合理的嗎?

公司債券到期回購是合理的嗎?

公司債券到期回購是合理的。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由債券的“賣方”(正回購方)向“買方”(逆回購方)再次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凡是主動借出資金,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就稱為進行逆回購。

二、公司債券到期回購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收益性

銀行活期存款幾經降息,利率已非常之低。企事業單位將其閒置資金用於債券回購交易,收益率將大大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

2、安全性

與股票交易不同的是,債券回購在成交之後不再承擔價格波動的風險。債券回購交易在初始交易時收益的大小早即已確定,因此回購到期日之前市場利率水平的波動與其收益無關。從這種意義上説,債券回購交易類似於抵押貸款,它不承擔市場風險。

債券是一種在一定時期內不斷增值的金融資產,而債券回購業務是能為投資者提高閒置資金增值能力的金融品種,它具有安全性高、流通性強、收益理想等特點,因此,對於資金充裕的機構來説,充分利用債券回購市場來管理閒置資金,以降低財務費用來獲取收益的最大化,又不影響經營之需,不失為上乘的投資選擇。

三、公司債券到期回購的條件是什麼?

1、金融債券,以及企業債(3A級,發行額5億以上,剩餘期限2年以上)。

2、在債券回購交易過程中,以券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至購回日期間其在登記結算機構保留存放的標準券的數量應等於回購抵押的債券量,否則將按賣空債券的規定予以處罰。回購期滿時,如融資方未按規定將資金劃撥到位,其抵押的標準券將用於平倉交割。

3、在債券回購交易過程中的以資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須將足夠的資金存入所委託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清算帳户。在回購期內不得動用抵押債券。

相對其他的交易來説,由於融資方必須有足額的債券作抵押,因此債券回購作為一種安全性高、收益穩定的投資品種,已成為一些機構對資金進行流動性管理的工具之一。但是運用回購也會面臨違約風險和操作風險,因此必須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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