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勞動強度的如何量化 普法法律網 經營管理 4.14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一、以消耗時間的形式來度量勞動量;二、以身體化學變化形式來度量勞動量;三、以犧牲安樂的形式來度量勞動量;四、以支付工資的形式來度量勞動量;五、以使用價值產出形式來度量勞動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TAG標籤:公司經營 量化 勞動強度 經營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