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

當前位置 /首頁/公司經營/經營管理/列表

街道辦事處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使用要求
1、凡辦事處紅頭文件、賬目款項、重要數字、以單位名義發信息與我辦事處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重要材料上加蓋公章的,必須由辦事處書記、主任同意簽字後,方可蓋章。
2、凡涉及到財務、人事、工資等內容的各類型報表、報告、申請、便函、介紹信等必須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後蓋章,否則,不予蓋章。
3、凡涉及個人事項需加蓋公章的材料,如貸款、擔保、落户口等一律由辦事處書記、主任同意簽字後,方可蓋章。
4、一般報送材料、便函、需加蓋公章的,由審核材料的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簽字後,方可蓋章。
5、單位介紹信蓋章時均應由分管領導批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單位介紹信由辦公室統一編頁,存根由專人保管存檔。
6、公章禁止帶出本單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7、對一些行文不規範(字跡潦草、有明顯塗、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檔,拒絕加蓋印章。
8、單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紙頁上使用。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辦事處印章。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用章。
9、凡啟用公章,經辦人都要先出示領導簽字,然後認真填寫公章啟用登記表,經辦人在“公章啟用登記表”上簽字並填寫清楚文件材料名稱、份數、時間和需要説明的事項,公章管理人員進行審核,嚴格按文件核准印數加蓋公章,確保無誤後方可蓋章。
10、特殊情況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註明事由,並向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取得聯繫後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應在事後及時補辦手續。
11、負責管理公章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辦事,應當認真核對有關內容,使用人所填寫的內容和擬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則,出現事故,責任由公章管理人員自己承擔。
12、規範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13、有下列情況,公章必須停用:單位名稱變動;公章使用損壞;公章遺失或被盜,聲明作廢。
14、經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送相關部門銷燬,不得私自處理。
二、公章的保管
1、本單位所有公章由專人負責管理,未經領導批准不得私自轉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員要建立“公章啟用登記表”,按照規定程序使用,嚴禁私自交於他人。
2、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嚴禁擅自攜帶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公章專管員外出,移交公章時,需由主要領導同意。
4、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的保養,使用中達到乾淨、字跡清晰、色調鮮豔。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調離,需辦理公章交接手續。
6、公章遺失應及時上報,對外登報作廢。
三、公章的使用範圍
1、公章使用:由單位名義簽發的文件、文書,包括各類通知、通報、報告、決定、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代表局對外工作聯繫的介紹信,需證明的各類材料,與我局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及其它需要的簽章等。
2、其它情況需加蓋公章時,必須由辦事處書記、主任籤批。
3、辦事處各口的公章及業務專用章使用由各口負責人明確使用範圍及要求。
四、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街道辦事處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税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