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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召開股東會的規定是什麼?

一、強制召開股東會的規定是什麼?

強制召開股東會的規定是什麼?

強制召開股東會的規定是按照公司法當中101條規定的是股東大會,通常情況下是每年可以召開一次年會,但是有一些特殊情況之下是兩個月之內給予臨時的召開股東大會,比如説董事會或者是監事會認為必須有必要召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東大會行使哪些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股東大會是如何表決通過決議,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

1、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佔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確實召開股東會的,這樣的一項事項離我們比較遙遠,主要還是因為它是公司具體的運營內部所出現的一些事項,而對於一些重大的事項需要進行一個表決的話,那麼股東會召開就顯得尤為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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