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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的貨款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婚後的貨款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婚後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看所貸款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一般情況下婚後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除非一方能證明該筆貸款確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目前對於共同債務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需證明該債務係為債務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由此可見:男女結婚後不能否定夫妻雙方的獨立人格和獨立民事主體地位,即使婚後夫妻財產共有,一方所負債務特別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大額債務,也應當與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見,或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否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民法典》提出“共債共籤原則”,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一方是以其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但該筆借款經由夫妻另一方銀行賬户的,可認定該夫妻另一方對借款為明知並實際參與,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借款,雖然未有對方的簽字認可,但該借款明顯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生產經營地,應當認定為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單方借款且超過家庭日常開支,但經營獲利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仍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舉債後,配偶主動歸還借款的行為足以表明該配偶對債務既明知,又自願承擔,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未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該會以夫妻共籤為原則,而以未籤為例外。當然還應該包括概括的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很多人離婚因為債務問題,但是如果嚴格區分夫妻共同債務,能夠保障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隻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都應該由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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