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

當前位置 /首頁/公司經營/經營管理/列表

公司法的除外規定的彙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經出台多年,但可能很多人對於公司法中的一些除外規定不甚瞭解。為了讓各位讀者對我國這部法律有一個更詳細、深入的瞭解。下面小編就把我國公司法的除外規定做了一個彙總,希望對各位讀者有所幫助。

公司法的除外規定的彙總

公司法的除外規定彙總

1、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6、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7、公司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9、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0、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1、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2、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通過以上閲讀,相信大家對於我國公司法的除外規定有了一定程度的瞭解。公司法中的除外規定是對某些情況的特殊規定。對於如何執行公司法中的規定很重要。所以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規避一些法律風險。詳細瞭解公司法中的除外規定就顯得很有必要。

TAG標籤:彙總 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