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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併的程序是怎樣的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併協議按照法定的合併程序,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那到底企業合併的程序是怎樣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企業合併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企業合併的程序是怎樣的

1、簽訂《公司合併協議》

2、A、B公司均召開股東會決議

依據《公司法》第38條第九款規定,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3、公告債權

依據《公司法》174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合併賬務

依據公司法第174條,B公司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依據《公司法》175條及其他税務法規,將A、B兩公司賬務合併,為簡化税務處理,以B公司原資產、負債的審定數作為入賬價值。A公司合併B公司賬務後,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出具《驗資報告》。

5、A公司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B公司向工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

二、公司合併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合併協議是指合併雙方就合併條件及合併程序達成的合意。合併協議是公司合併的基礎和依據,在公司合併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合併協議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

1、合併各方當事人。

合同當事人既包括合同的主體――訂立合併協議、參加公司合併的各方公司,還包括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合併協議中要寫明這些公司的名稱及住所等。

2、合併的方式。

合同中合併的方式,應當是按法律形態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分類形式,即吸收合併或新設合併。

3、合併的對價。

合併對價即合併中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為取得消失公司財產而支付的對價。合併對價的基本形式有兩種――股票和現金形式。

4、合併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狀況。

合併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狀況是決定合併價格的基本要素,對合並價格的科學確定,對合並是否成功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合同中應對此做出明確的記載。

5、職工安置辦法。

由於合併中存續公司的職工利益受到合併影響的程度要小得多,所以職工安置辦法條款只適用因合併而消失的公司。

在自然環境中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的情形屢見不鮮,對於公司而言這就意味着合併,不過公司在合併後債權債務該如何處理,原來的勞動者又能否繼續原來的工作?這些問題不妨問問專業的律師,也可以就公司合併問題諮詢下專業的律師,謹防出現不必要的合併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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