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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如何納税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且不實行獨立核算,則可由總公司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這樣可以實現總公司調節盈虧,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税的負擔。當然,在設置分支機構時有三個因素應當綜合考慮:首先是分支機構的盈虧情況,當總公司盈利,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出現虧損時,應當選擇總分公司模式。根據税法規定,分公司是非獨立納税人,其虧損可以由總公司的利潤彌補;如果設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獨立納税人,其虧損只能由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且總公司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得衝減對子公司投資的投資成本。當總機構虧損,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盈利時,應當選擇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擔母公司的虧損,可以自我積累資金求得發展,總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資產轉移給子公司,把不良資產處理掉。

分公司如何納税

其次是享受税收優惠的情況,按照税法規定,當總機構享受税收優惠而分支機構不享受優惠時,可以選擇總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機構也享受税收優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優惠政策,則當分公司開始盈利後,可以變更註冊分公司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的税收優惠政策,這樣會收到較好的納税效果。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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