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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的股東跑了我可以搬東西嗎?

一、合夥的股東跑了我可以搬東西嗎?

合夥的股東跑了我可以搬東西嗎?

1、合夥的股東跑了我不可以搬東西,這是由於合夥企業成立之後,企業的設備等的資產,需要用於償還債務。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八條:“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此外對於此種合夥的股東跑了的情形,該跑了的股東需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九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三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二、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什麼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應共同負責。具體分析如下:

1、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應按照其出資比例或合夥協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2、在對外關係上,對於合夥債務,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所謂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每個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夥的人也有權向合夥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要求就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每個合夥人都負有用自己的全部財產清償全部合夥債務的義務,而不受各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出資比例或合夥協議中約定的債務承擔份額的限制。償還了全部合夥債務的合夥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債務數額,則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一旦成立,各合夥人需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故此即使是在合夥的過程之中某合夥人攜帶者企業的資跑了,剩餘的合夥人依舊需要償還企業的債務。在債務償的同時,可以向法院起訴已經跑了的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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