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卯XX。
委託代理人楊XX、殷XX,甘肅XX律師。
被告林XX。
委託代理人李XX、劉霞,甘肅階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路XX。
被告中國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XX,任該公司總經理。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原告卯XX訴被告林XX、路XX、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卯XX以變更訴訟請求,增加案件當事人似的情勢變更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卯XX申請撤訴的理由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卯XX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卯XX負擔。
審判員袁海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伊XX